在浏阳河电鱼2斤 两男子吃了官司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两男子带着电击捕鱼装置在浏阳河电鱼2斤,没想到吃了官司。记者今日获悉,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于近日调解了一起非法捕鱼案,在经过法庭教育之后,两涉案男子同意采购6000尾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并承担4000元鉴定费用。
2019年6月3日23时许,谢某某、任某某在芙蓉区浏阳河营盘路桥北附近捕鱼,谢某某利用一电击装置抓鱼,任某某负责帮忙提桶装鱼,两人在河边非法捕捞半小时,捕捞河鱼共计约2斤。
2019年6月4日凌晨2时,谢某某、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扣押所捕捞的鱼2斤及电击捕鱼装置一套。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专家对谢某某、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他们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2774.4元。2021年7月,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对该案立案。
法院认为,根据长政发[2015]33号《关于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的通告》要求,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东屯渡桥)常年禁渔,严禁电鱼,毒鱼、炸鱼。本案中,谢某某、任某某在常年禁渔区内采用禁止使用的渔具电击捕捞水产品共计1千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湘江及其支流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谢某某、任某某系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愿意调解。谢某某、任某某同意于从市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买10cm以上鲢鱼、鳙鱼苗各3000尾,总计6000尾,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同意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鉴定费4000元。
哪些渔具是不能使用的?对此,开福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法官杨宇表示,“在‘十年禁渔’的政策之下,许多以前‘常见’的渔具统统禁止使用,譬如地笼、绝户网、拦河网、电鱼工具,还有一些钓鱼爱好者常用的排钩、可视化渔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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