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反公司廉洁制度被开除 公司拒赔经济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马雷光)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受有业务往来供应商的红包、礼金券等。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赔偿经济补偿金,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今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喻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自2011年3月10日进入公司后,先后从事了焊工、工作中心安全员、6S兼干及塔机物流出入门调度等工作。2021年4月12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发布一则通报,通报内容是,喻某违规向多家物流商借款(至审计检查未还)并收受红包,违反了公司《利益冲突与廉洁管理制度》,根据《问责管理制度》,公司决定对其开除并通报。根据喻某的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其在工作期间接受有业务往来供应商的转账25笔,金额共计20098.88元。喻某接受审计调查后,主动返还了13300元。
2021年4月14日,公司向喻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确认于当日解除了与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喻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7月29日,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喻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其后,喻某不服该仲裁的结果,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20万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喻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转账款项系民间借贷往来或借贷的合意,且在接受审计调查前无主动归还行为,因此仲裁认为喻某严重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庭审中,喻某对员工手册的内容无异议,可以认定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知悉。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单方面解除与喻某的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单位工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认定为合法解除。因此,公司解除与喻某劳动关系事实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故喻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宁乡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制定的廉洁管理制度有助于防止商业贿赂,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倘若劳动者蓄意违反用人单位的廉洁管理制度,那么,用人单位可据此应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可以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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