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从“网红桥”跌落致残,向景区索赔40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这两年,各地景区纷纷修建“网红桥”吸引游客,游玩时由桥上游客共同发力晃动桥身,可以将桥上其他人员“甩”到桥下水中或气垫上。湖南高院今日通报一起案例,女子在玩“网红桥”时不慎跌落受伤,造成了九级伤残,法院判赔景区承担60%的责任。
2018年,湖南平江县某景区上线了“网红桥”。2020年9月,赵某在公司组织下来到该景区游玩,在景区工作人员指挥下,赵某及同事一起在“网红桥”上进行荡桥,过程中从桥上跌落至气垫上受伤,经医治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造成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赵某将某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红桥”项目是景区里开发的有偿服务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制作、运行均应当以切实保障项目游玩游客的人身安全作为其标准。首先,某景区在网络上对该项目进行介绍时,其桥下是水面,而赵某游玩该项目时放置的是气垫,尽管不能对桥下是水面还是气垫的安全性能进行比照,但与其宣传内容不一致;其次,某景区对游玩中受伤的游客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赵某自行下山寻求救治,耽误治疗时机;再次,某景区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游玩时违反其标示的 “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进行游玩。因此,某景区在设计、制作、运行“网红桥”时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对因此造成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赵某知道该项目特点是多人一起用力,摇晃桥面,将游客跌下桥,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其自愿参与体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其自身未尽审慎、高度注意安全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原因力及过错,酌情认定由某景区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责任,赵某自负4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看好项目安全说明上的每一条内容,遇到不合理的、可能造成危害的,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禁区。场所管理人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设施,对游客进行安全提醒,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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