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研究生杀人案”被告判无罪后索赔294万

  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后,曾爱云向曾经一审判其死刑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万余元,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昨日,记者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他的申请,并定于12月1日听取意见。

  第四次宣判双方均上诉

  7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曾爱云、陈华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第四次审判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的采信予以了确认。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为:曾爱云、陈华章和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导师器重,陈华章对周玉衡心怀嫉妒。2003年10月,曾爱云与同班同学李某产生恋情,而此前李某与周玉衡已相恋多年。2003年10月22日至27日,陈华章多次到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市立医院购得48片安定片。

  2003年10月27日傍晚,陈华章来到与周玉衡共同学习的湘潭大学工科楼南栋308室,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片捣碎并溶解、过滤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后出现头晕等药物反应。当日19时28分许,曾爱云通过电话约周玉衡在湘潭大学图书馆前见面。19时50分许,服药后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某见面,随后陈华章以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周玉衡扶回宿舍。21时许,陈华章又以到308室听歌为由将周玉衡带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该室遇害。陈华章用一块绿色抹布简单清理了现场,并将抹布藏匿在该室南面墙的一壁柜内,将周玉衡的手机藏到电脑桌抽屉中。23时30分许,陈华章用周玉衡的手机卡分别给曾爱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发送了手机短信,事毕将周玉衡的手机卡连同剩余安定片丢弃。23时40分许,周玉衡的尸体被发现。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四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曾爱云无罪正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陈华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驳回了周自然、周清秀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国家赔偿294万元

  上述裁定作出后,曾爱云于11月12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其从2003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21日,被关押了4382天,应按《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根据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申请人误工费940841.04元。

  曾爱云还认为,其本可有较为理想的前程,人生轨迹却因误判死刑而遭颠覆,更遭受十余年牢狱之灾,这使其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此外,他的母亲也因这一错案遭受巨大精神打击,并患上失忆症和失眠症。故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200万元。两笔赔偿款合计2940841.04元。

  曾爱云还称,其被拘留、审判、判刑过程中,媒体多次以“湘潭大学研究生勒杀同门案”为题报道,把他作为“马加爵第二”进行宣传,并通过互联网转载,给其名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损害。故请求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了解,本案的无罪判决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和亡者归来、真凶出现后判决无罪的案子截然不同。

  “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续

【作者:朱炎皇】 【编辑:饶丽】
关键词:省高院 省高院 湘潭 曾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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