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审理一起“苍蝇式”贪污案 二审改判缓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陶涛)3月3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案件,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长沙晚报通讯员陶涛摄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三人均为村干部)在张家界市城区子午路某茶楼内与叶某勇、周某德(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决定在黔张常铁路教字垭段项目规划红线以内虚构土地面积,通过由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提供被征地对象名单和身份信息后虚构征地补偿明细表等资料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等人共计骗取征地补偿款27.54万元,各分得人民币9.1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处追缴三人违法所得。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检察长出庭发表意见,认为三名上诉人均系基层组织干部,在国家赋予的职权面前没有做到自慎自律,伙同国家公职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应当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结合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三名上诉人从宽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基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二审依法对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的量刑予以改判,判处上诉人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上诉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处追缴三人违法所得。

【作者:刘树源】 【编辑:彭雨纯】
关键词:法院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