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降薪因为未写周报 律师: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25日讯(记者 谢春年)最近,因为工作的事,王先生甚是烦恼,他被公司安排完成长沙的项目,但劳动合同是与北京的总公司签订。上个月,公司发工资,只给他发了9000元,但实际上公司应发放给他的工资是每个月12000元。王先生不解,经询问公司领导得知,因为公司要求每个员工每个星期都写周报,公司提醒过王先生,但是王先生一直没写,因此给王先生作出降职降薪处理。
对于这个理由,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公司虽然要求写周报,但是大部分员工都没有遵守,公司未给其他员工做出降职降薪处理,仅仅只针对他。因此,公司如此处理不合理。
长沙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任丁表示,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对员工降职降薪等于变更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职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公司对员工降职降薪等同于公司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
任丁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是: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员工不胜任当前岗位,公司有权单方调岗;3.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4.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5.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公司有权单方调岗。根据王先生的描述,公司仅仅因为王先生未写周报,就将王先生降职降薪,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公司能单方面降职降薪的情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王先生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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