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修订出台,明年1月起施行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将新增财力最大限度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长沙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全面完善社保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精神,近日,长沙市修订出台《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提高困难群体代缴档次,每人每年提高至20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与监督、附则七个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为“一扩大两提高三整合”。
“一扩大”:扩大了参保范围。为维护港澳台在内地(大陆)居住人员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办法》明确,在本市范围内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两提高”包括提高了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档次。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及待遇结构优化的要求,将普通参保人员最低缴费档次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档次方面,结合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平缴费档次,《办法》明确,对城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人员、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基础养老金实现“17连调”,目前每人每月228元
据介绍,《办法》实现了“三个整合”。
一是系统整合了我市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年限基础养老金、老年基础养老金有关规定。为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每增加1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不含补缴年限);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按照不同年龄段,每月加发5元、10元、20元不等。
二是整合完善了丧葬补助金有关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含年限基础养老金和老年基础养老金)。
三是整合了转移接续有关规定。《办法》整合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待遇领取地确定、缴费年限计算等有关问题。同时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体现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
作为兜底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大、惠及群体广。截至2021年9月,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59.66万人,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现“17连调”,从起步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目前的每人每月228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达到3420元,均居全省首位。
据悉,下一步市人社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抬高坐标,创新实干,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托起星城百姓“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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