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驾”“药驾”千万别忽视!长沙交警权威提醒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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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1日讯(全媒体记者 何乐)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因突发疾病而导致意外的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以来长沙已发生多起“病驾”事故。对于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司机突发疾病,致使车辆失控,造成交通事故,司机是否承担责任?这样的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11日,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负责人。

“如果司机之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可能引发突发疾病的病症,对该突发疾病的发生完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那么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司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按照普通交通事故来处理。但司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的划分需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据该名负责人介绍,如果驾驶员明知自己患有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等可能突然失去意识的疾病,故意隐瞒,或者被确诊后没有申请注销驾驶证继续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哪些疾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驾驶证,但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具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该如何避免“病驾”?据介绍,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同时,驾车出行一定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早就诊,切勿带病开车。需要开药时,主动向医生询问药物对驾驶的影响以及药物正确的服用方法和时间。对已知确实对自己有影响,但又不得不吃的药,开车前可以药量减半服用,休息时再补足全量。如果时间充足,待药效消除后再开车上路。或者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若驾驶途中突感不适,首要任务是稳住方向盘,并缓慢将车靠边停下。如果驾驶人仍有意识,应开启双闪警示灯,深呼吸调整状态,情况不严重可拨打求助电话或自行就医;若意识模糊或失控,应避免猛踩刹车或突然转向,确保车辆平稳减速后停车。

“勿让‘带病’开车上路!”长沙交警提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突发心肌梗死、脑梗、癫痫、精神病等急症,可能在瞬间就会失去操控车辆的能力,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事故。此外,较为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一旦发生用药疏忽,开车上路时也可能突然出现意外。


【作者:何乐】 【编辑:杨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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