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减肥药吃完心悸头晕,要求卖家十倍赔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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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男子网购减肥药,吃完后心悸头晕,送去检测才发现,里面添加有违禁药西布曲明。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十倍赔偿。今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

  网购减肥药含违禁成分

  22岁的男子王某(化名)为了减肥,于2021年3月16日、3月22日、4月12日在淘宝店铺某化妆品店购买了商品“泰国泰美丽slim果蔬草本7days”共计9件,总花费2142元。

  收到货后,王某发现产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王某还是食用了,但在第二次购买的吃完后,出现了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王某将商品送至检测,结果发现该商品含有西布曲明。

  于是,王某再次购买该商品并拍下视频作为证据,将某化妆品店起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 另外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现货交易,并非被告接受原告的代购指令后购买商品,再将商品寄回的交易方式;其次,涉案产品描述中亦仅标明为货款,并未标明为代理费,也未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并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而应认定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涉案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的产品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通体没有中文标签,未标识中文标签的行为亦将使购买者难以准确获得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信息。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退还购物货款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第三次购买产品的本意是用于留样及作为证据使用,该行为符合常理,依照上述规定,法院予以认可。被告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而销售商品的行为,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金21420元及相关检测费用3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因本案诉讼,花费了差旅费、住宿费等一千余元,对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货款21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1420元及检测费用300元,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元;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三瓶商品。

  法官提醒:网购减肥药应谨慎

  本案法官提醒,网络购物存在风险,尤其是购买减肥药、保健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核查相关物品是否标注“蓝帽子”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可查询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

  消费者服用减肥药时,如出现口干、尿频、心跳过速、频繁失眠、精神恍惚等不适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去医院就诊。如果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作者:刘树源】 【编辑:刘天乐】
关键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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