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他她煲仔饭”状告前加盟商商标侵权 获赔9000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不少长沙市民都吃过“香他她”煲仔饭,该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最近,香他她公司却和前加盟商打起了官司,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1万余元维权合理费用。今日,记者从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
加盟商解除合同后另起炉灶 原公司索赔10万元
2019年9月16日,李某某、王某两人与香他她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建立加盟关系,合同期限三年,许可使用费3.8万元。随后,李某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即天心区捷捷香快餐店,李某某、王某用该快餐店开展餐饮加盟业务。
2021年6月9日,因为疫情原因,门店处于亏损状态,李某某、王某向香他她公司提交了《解约申请》,申请自2021年6月9日起正式闭店,并承诺对门店招牌LOGO进行拆除,设备自行处理,以免影响品牌。
同年6月27日,香他她公司同意李某某、王某的闭店申请,并向李某某退还加盟保证金。
然而,加盟合同解除后,李某某、王某承诺处理的含有“香他她”标识的经营设备以及李某某个人名义注册的天心区捷捷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出现在了另一场所用于经营快餐,而该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卢某某。
发现这种侵权行为后,香他她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以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李某某、王某和卢某某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赔偿9000元
庭审中,李某某称自己与本案无关,快餐店是由王某在经营。而王某则表示自己已不是快餐店的实际经营者,且对方索赔数额过高,实际上终止合同之后使用商标的时间也就三个月。卢某某则表示,他是快餐店的最初经营者,李某某、王某只是股东。因考虑到经营设施是花钱购置的,这才将经营设施搬至另一场所来开展快餐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店铺在招牌、菜单、店内广告牌、门帘、桌子、小票、餐具上使用的“香他她”标识与本案权利商标“香他她”的文字部分构成相同;被诉侵权店铺系快餐店,与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图文商标核定范围相同,且上述经营设施均来源于香他她公司曾授权加盟的经营场所,容易对公众误以为是香他她公司授权的,故认定三被告侵犯了香他她公司的商标权。
本案中,卢某某是被诉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李某某、王某为其经营提供了便利,而李某某还将天心区捷捷香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交予卢某某使用,故三人均因承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由于香他她公司没有提供三被告的权利装潢样式图及投入使用的证据,故不支持三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近日,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23153078号“香他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拆除印有该商标的招牌、广告牌、装饰,立即停止使用印有“香他她”的菜单、消费小票。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加盟合同解除后 几种情况构成商标权侵权
本案承办法官魏立宇表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解除之后,继续使用商标、含商标的经营设备,以及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将会构成商标权侵权。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解除之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资源的,特许人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特许经营合同的实质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可包括商标使用等,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之间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关系终止,被特许人应停止使用相关特许经营资源。被特许人仍使用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的,既构成侵权,也可能同时构成违约,特许人可依据双方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亦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其次,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相应经营设备应妥善处理。特许经营中的含有商标标识的经营设施不仅是有形财产,还有无形的财产属性,承载着特许人的品牌价值,能够为经营者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解除合同后,被特许人应当妥善处理,比如去除相应的权利标识,以免构成侵权。
最后,经营者不得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出借他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登记注册,停止经营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等证照妥善处理,切勿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出借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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