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装载危险货物被罚3万元?法院: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罚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尹馨)田某的挂车放在物流点,装了一批油漆及稀释剂货品,某执法局认为田某实施了未经许可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但田某认为货物装运后并未经其检查,其不知运输物品为油漆和稀释剂。近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田某诉某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法院表示,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不罚,主观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为当事人。
某执法局在某物流园物流点巡查时,发现田某所有的挂车正在装货,货品为油漆及稀释剂。经询问物流园工作人员,认为田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遂立案进行调查。因田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涉案油漆及稀释剂为危险货物,某执法局对田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田某停止经营并罚款3万元。田某认为其既未开始运输,也并不知运输货物为油漆及稀释剂,不服处罚,提起诉讼。
经审理了解,田某与涉案物流点具有较稳定的承运关系,涉案油漆及稀释剂系物流点联系装货。某执法局查处该装运行为时,田某不在现场,涉案挂车也未连接牵引车。某执法局询问田某时,田某陈述还未对将运输物品进行查验,不知货物为油漆及稀释剂。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将空挂车放置在与其具有稳定承运关系的物流点,涉案油漆及稀释剂的装货过程均由该物流点实施。某执法局查处时,田某既不在现场,涉案挂车也未连接牵引车。某执法局提供的《询问笔录》仅能证明物流点知道待运物品为油漆及稀释剂,但无法证明田某有明知运输物为油漆及稀释剂而仍愿意运输的意思表示。故某执法局认定田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某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法官表示,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因涉及相对人财产、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惩戒,应彰显公正性与合理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法律将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作为了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观归责模式,并将主观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故对当事人在处罚前提出其对违法行为主观无过错的主张,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申辩,并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法官提醒,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绝不等同于“当事人作出行为前知道该行为违法”。执法者对“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判断,要结合专业知识、经验法则、情理、逻辑,使内心能够形成较强的确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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