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猫遭无绳犬惊吓咬伤自己主人,犬主被判赔偿6千多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李丹)如今很多市民喜欢饲养宠物,但因此引发的侵权问题也不少见。如果自家宠物因他人宠物惊扰误伤自己,谁来担责?7月18日,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法院判决未对犬只采取牵引管控措施的饲养人,对伤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橘猫受惊误伤主人
2025年4月13日下午,周某携自家饲养的橘猫,与朋友一同在圭塘河畔休息,不料意外突发,胡某饲养的泰迪犬、萨摩耶犬在公共区域活动时,未佩戴牵引绳即冲向周某。橘猫被突发情形惊扰,产生了强烈的应激反应,当场咬伤周某左脸颊,并抓伤周某右手手臂。事发后,胡某仅及时对萨摩耶犬进行牵绳管控,未对泰迪犬采取任何约束措施,后该泰迪犬多次靠近现场,所幸未造成进一步人身伤害。
事发当晚,周某前往医院就医,经检查诊断为III级猫咬伤。为妥善处理伤口,周某在事发后的十余天内,先后往返多家医院进行伤口清创、狂犬病疫苗接种、面部疤痕修复等系列治疗。周某友人于事发次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因胡某拒不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无奈之下,周某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判决:犬主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周某的伤情系自家饲养的橘猫直接造成,胡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胡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在人员流动的公共河畔区域,未对饲养的两只犬采取牵引、约束等安全管控措施,其违规放任行为直接导致橘猫受惊失控,进而咬伤周某。虽周某的伤情由其自有宠物直接造成,但该损害结果的根本诱因系胡某的违规养宠行为,二者存在直接、明确的法律因果关系。
近日,雨花区法院判决胡某赔偿医疗费4951.63元、误工费43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营养费200元、交通费300元,共6384.14元。
提醒:养宠管控是法定责任
法院指出,动物致害责任认定,并非简单以“直接致害动物归属”作为唯一判定标准,核心在于判断饲养人的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特别提醒,宠物饲养人携宠进入公共区域,必须为宠物佩戴牵引绳等防护器具,全面履行宠物安全管控义务,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而非选择性行为。漠视宠物管控,不仅会扰乱公共秩序、威胁公共安全,一旦引发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饲养人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维护公共安全、守护邻里和谐,需要每一位宠物饲养人自觉守法、尽责管控,严守公共养宠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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