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孩子在游乐园摔伤,家长被判承担50%损失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梁伟谊)暑假是孩子们的快乐时光,也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家长切莫大意。8月6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为暑期儿童安全敲响警钟。
去年暑假的一天,11岁的小贝(化名)在家长陪同下购票进入某游乐园游玩。入园处张贴有安全游玩制度,其中强调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醒未成年人须由家长全程陪同监护。
入园后,小贝独自在游乐场内玩耍,因脚步过快,不慎从内置楼梯摔下。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并无工作人员在场维护秩序或巡查安全,小贝家长亦不在场。
事后小贝被送医就诊。经诊断,其左腕部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远端青枝骨折。经鉴定,其左桡骨远端干骺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与游乐园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贝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指出,游乐园作为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高于一般公共场合。本案中,游乐园虽设置了安全提醒,但相关游乐区域无人巡查值守,致使小贝摔伤且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游乐园未尽到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然而,小贝家长明知游乐园要求全程陪同,仍放任小贝单独进入游乐区域,且对小贝的活动状态未给予密切关注,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小贝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风险识别与注意能力。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贝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与游乐园各承担50%。
本案承办法官李亦雯表示,游园买票不等于买了“托管服务”。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不能将看护责任完全放手给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要实实在在担负起监护责任。对游乐园而言,安全保障不能止于贴告示、立牌子,而要落实到人员到位、巡查到点上,在提供游玩服务的同时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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