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租赁相机转手卖掉,女子被公诉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罗飞艳)打着“租赁”的幌子骗取贵重设备,到手即转卖、抵押套现,这样“赚快钱”势必付出沉重代价。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相机租赁诈骗案。
2025年9月,女子乐某某创业失败后欠下债务,她不思正当途径还款,反而将歪主意打到了二手平台相机租赁市场上。
9月18日,她通过某二手平台找到被害人李某某,以120元/天的价格租赁一台佳能R7相机,约定租期2天,结果相机到手当日就被她以6650元转手变卖。尝到甜头后,乐某某当晚再次联系李某某询问是否还有其他相机可租,李某某随即联系朋友刘某某,以400元/天的价格将一台佳能R5相机及配套镜头一并出租。9月19日晚,乐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谭某某商谈相机抵押事宜,并下单“跑腿”将上述R5相机送去,谭某某当日即转账16000元;9月24日,乐某某又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直接将相机变卖并补足余款,谭某某于是又转账5340元。至此,乐某某通过转卖、抵押两台租赁相机,非法获利2.7万多元。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多次催还相机,乐某某均以“再续租几天”为由拖延,仅支付少量租金麻痹被害人。直至9月24日刘某某坚持要求返还设备,乐某某只寄回一张相机内存卡敷衍了事。李某某顺着快递单线索联系寄件人,才得知2台相机早已被低价处置。此后乐某某彻底失联,截至案发仅向刘某某支付租金1800元。
经查,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赁相机为幌子,骗取2名被害人出借相机,随后立即转卖或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近日,雨花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乐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在租赁、交易二手设备过程中,切勿试图以“合法交易”之名掩盖犯罪意图,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出租方要增强防范意识,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明确租赁或交易条款,尽量通过正规平台进行,留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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