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货不对板,消费者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曹若彬)二手网络交易因便捷性和价格优势,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由此引发的“货不对板”纠纷也呈增多趋势。如果在二手平台购物遇到“货不对板”,消费者能不能主张“退一赔三”?11月3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不乏借鉴意义。
2025年11月,郭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到周某发布的一台二手台式电脑主机。商品信息页写得很诱人:“i7-12700K处理器、RTX4060Ti显卡、16GB内存、TUF B660M主板”等,售价4000元,并注明“可验机”。
郭某看中后与周某联系沟通,双方最终商议以2850元交易主机,约定通过快递发货,运费由郭某承担。
发货前,周某给郭某发了一段机箱外观视频,但视频较含糊,没有清晰地展示内部核心配件的具体型号。
郭某后续下单快递上门取件,并向周某转账2850元。
次日,郭某某签收商品时,特意对开箱过程进行录像,结果发现:收到的电脑实际配置为RX580显卡、E5-2680V2处理器、8GB DDR3内存、X79主板,与二手交易平台的信息严重不符。
郭某随即联系周某要求退货退款,但周某拒绝沟通。郭某遂将周某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退还货款2850元、赔偿运费89元,并主张三倍赔偿。
本案承办法官刘建从法律规定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分别与双方沟通调解。后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退还郭某货款2850元并赔偿运费89元,郭某将案涉电脑主机退还周某;郭某自愿放弃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刘建介绍,在二手交易平台购物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关键在于卖家是否构成“经营者”,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卖家是不是“经营者”?刘建表示,有无营业执照不影响定性,主要看三个方面:一看有偿性、营利目的。无偿赠予一般不属于经营行为;促销附赠本质依附有偿交易,仍可能属于经营;二看持续性、反复性。经营不是单次、偶然处置自有物品,而是多次从事同类销售或同类服务提供。三看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特定熟人之间偶发交易一般认为是经营。
总之,自然人如果长期、高频、规模化在朋友圈或二手平台售卖同款商品、二手车、医美理疗服务等,并以此作为收入来源,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至于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郭某明知电脑实际配置与发布信息不符仍予出售,可认定其构成欺诈。但因其交易记录较少,且系首次出售电脑主机,未达到持续性、反复性经营的标准,尚不足以认定其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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