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全面禁燃令”彰显法治精神
白木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报告称,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12月27日《南方都市报》)
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民俗,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各地对燃放烟花爆竹在地域和时间等方面作出一些限制,这是利国利民之举,值得肯定和提倡。然而,凡事过犹不及。有的地方以环保、安全为由,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就有粗放管理之嫌了。因为它忽视了民众节日庆祝的需求,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适时提出,应对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地方规定作出修改,重申了法治精神,顺应了社情民意,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传承。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上位法,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地方法规是下位法。按法治原则,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现实中,有的地方性法规却层层加码,干脆一禁了之,这显然违背了上位法的精神,不仅民众不满意,在现实操作中也往往难以落实,给工作徒添负担,给大家徒增烦恼。
对于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因地制宜,精细化管理。人员密集的主城区,商场、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和储存场所,这些易引发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地方肯定要禁止燃放。长沙现行的政策不仅对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烟花爆竹品种作了明确规定,而且鼓励市民采用电子烟花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产品。既规范又引导,很好地化解了燃放烟花爆竹的矛盾。
俗话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其实,对于管理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电动自行车等民生问题,相关部门应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制定政策、执行管理的过程中,多深入基层扎实调研,多倾听民众的呼声,依法行政,变管理为服务,一些看似棘手的问题也就没那么难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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