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校园欺凌,各方应与受害者“共情”

相链区块链

白木

最近,网上流传多段视频,反映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章丘双语学校,一名读小学六年级的女生,被转学过来的同桌男生欺负。视频中,女生哭诉被同桌男生用锥子、圆规等物品扎在身上200多下,有些甚至是在课堂上进行的。当地教体局调查后则认为,达不到校园霸凌的标准。

女生受害是客观事实,不达标则是有关部门组织14人投票的主观认定。姑且不论这种非专业人士的投票是否合理,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相关部门所谓校园霸凌的标准是什么?不构成校园霸凌,那是否构成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呢?再者,施害男生有无因此受到惩处?受害女生有无获得赔礼道歉、物质赔偿和精神安慰?对此,当地官方都无交代。否则,受害女生及其家长也不会在半年后还来曝光此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受欺凌者是最大受害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学校及相关部门理应与受害者“共情”,同情其遭遇和处境,站在受害者一边,共同反对校园欺凌,维护其人身安全与生命健康。

假如第一道防线失守,有学生受到欺凌,校方及相关部门应立马追究欺凌者的责任,让其因所犯过错付出必要代价,并督促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倘若错而无咎,无异于包庇欺凌者,只会助长其嚣张气焰,让校园欺凌朝更加恶劣的方向发展。错而无咎的另一面,则是牺牲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其推入孤立无援的绝望境地,让其受到二次伤害。现实中,因为约束乏力,校园欺凌恶化为凶杀,受欺凌者因此轻生的悲剧一再上演,挑战公序良俗,刺激公众神经。

这与涉事学校及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的错误理念和处理方式不无关系。一是不上心,视而不见;二是即便发现了,也不当回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三是将其当丑闻,千方百计“遮丑”。如前段时间某地一中学的反对校园欺凌承诺书上,竟公然出现“若出现校园欺凌事件,坚决不拍照、不录视频”的内容。这些荒唐的误解和处置,客观上造成了滋生和庇护校园欺凌的温床,校园欺凌也因此难以断根。

笔者认为,“未成年”三个字,应是受害者的护盾,而非施害者的“挡箭牌”。对待校园欺凌乱象,各方必须是非分明,旗帜鲜明地惩恶扬善,对欺凌行为及时遏制、抓早抓小,以免其坐大。熟视无睹是失职,和稀泥不可取,遮遮掩掩更不行。唯有大家统一思想、端正态度,与受害者“共情”,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不断压缩校园欺凌生存的空间,才能让校园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乐园。

【作者:朱炎皇】 【编辑:肖彪】
关键词:校园欺凌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