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理应得到善待
白木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5月6日 澎湃新闻)
在现实生活中,顺路捎带朋友、邻里互助搭车、从车站免费接人,这类行为极为普遍,其背后承载的不仅是便利,更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善意。这种免费搭车,司法表述为“好意同乘”。
民法典早有规定,好意同乘出了事故,只要开车的人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要求,法院要综合交警的认定、事故原因、具体行为来判断,避免片面归责于机动车使用人。
法律之所以对此类情形予以特别考量,背后有一个朴素而坚实的逻辑:善意,理应得到善待。
试想,一个人好意让人免费搭车,路上万一出了点事,如果还要让其全额赔偿,那以后谁还敢让人搭车?最省事的办法当然是拒载。看见有困难的人招手,也没人敢停车,而是一脚油门驶离。这样冷漠的社会,谁愿意看到?而如果法律的天平不能对善意行为予以适当的“容错”空间,那么寒蝉效应将不可避免。
需要澄清的是,减轻责任不等于免除责任。好意同乘规则的精髓,在于区分“营运”与“非营运”、“有偿”与“无偿”之间的不同注意义务标准。营运车辆通过收费承担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免费搭乘情形下,要求驾驶员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标准,既不公允,也可能抑制社会互助。受害者的损失依然可以通过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在各自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获得弥补,只是法律适当减轻了那份因“好心”而起的过重负担。
法律的力量,不光是惩罚作恶的人,更是保护那些愿意做好事的人。如果法律让好人寒了心,那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冷。反过来,如果法律明确告诉你,好心帮忙,只要你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算出了事,也不用一个人扛下所有。那么大家心里就有底了,该帮忙的时候还是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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