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标错价格必须发货吗?法院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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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于敏)网购已经成为当代人的生活常态,在此过程中,也会出现网店标错价格的现象,那么顾客是否可以要求店主按约发货呢?26日,芙蓉区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判决:重大误解,可以撤销

2023年9月,孙某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水产网袋(即装水产品的有网眼的袋子)。李某于当月27日在该店铺购买了10份标价为118.8元/份、规格为1000条/份的网袋,付款1188元。几分钟后,李某再次下单了5份同样规格的网袋,付款594元,并推荐其朋友下单购买。

当日,孙某向李某发送短信请求取消订单,并通过抖音平台再次向其发送消息,称由于自身原因,标错了价格的小数点位置。李某不同意,要求按约发货。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起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撤销李某所下订单。

法院认为,孙某开店时间较短,案涉网袋在此之前无成交记录。经检索,同规格的网袋,每条的平均价格超出1元,而从其发布的商品价格看,1000条网袋的价格仅为118.8元,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不符合常理,也与孙某网店里的其他规格网袋价格相矛盾。在李某下单当日,孙某即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李某,告知系标价错误。可以认定,孙某以低价发布商品并非其本意,系自身操作失误导致,属于表示价格的行为和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表意瑕疵,构成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孙某请求撤销案涉网购订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孙某在李某下单后不久即发现异常并迅速告知,未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孙某自愿补偿李某500元,法院予以确认。

提醒:撤销权规定了严格条件

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一是表意人(指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通过言语或行为表达其内心意图的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原《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曾对误解的内容作出过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此规定可以作为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的参考。二是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三是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由于表意人本人不注意、不谨慎,而非相对人的欺诈、误导。四是撤销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即法律对该种撤销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赋予表意人撤销权并不是不承担任何后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表意人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芙蓉区法院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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