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院发布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19日召开的湖南法院“聚焦主责主业,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公民基本权益、婚姻继承、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重点领域,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紧密相关。省高院表示,意在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实守信、孝亲敬老、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从而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谐发展。
文身“刺痛”未成年人,服务经营者应担责
2021年,15岁的张某经朋友带领到某刺青工作室文身。2022年3月,张某再次来到该刺青工作室文身并成为刺青工作室的学徒。此后,工作室经常往他身上文身。张某认为刺青工作室给当时属于未成年人的自己文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且对今后的就业及前途均会产生直接影响,要求工作室消除文身,并对其予以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刺青工作室处文身时不满16周岁,第一次文身时更是只有15岁左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刺青工作室在明知张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为张某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同时张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刺青工作室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省高院表示,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高额彩礼”可酌情返还
阳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于2022年7月相识、相恋,2022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在此期间,张先生给付阳女士礼金及“五金”、红包转账、生活及人情开销等共计29万余元。2022年11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因张先生在广东务工,阳女士在老家生活,双方分居两地。婚后不到一年,因感情不和,阳女士于2023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29万余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事实,张先生给付的礼金及“五金”合计23万余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其他费用金额较小,且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和日常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同时,张转给阳的款项中有大部分是向亲人所借,该彩礼金额亦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案涉彩礼数额过高。两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离婚诉讼也并非张先生提起,其对离婚没有过错。综上考虑,法院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酌情判令阳女士返还彩礼金额16万元。
省高院认为,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人民法院基于此,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签协议逃避赡养义务,将丧失继承权
王某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与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朱大、朱二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2018年2月,朱二与王某发生争吵。当天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一份家庭协议称:“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2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朱二、朱大均在协议上签字。朱大遂于当天将母亲王某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某生病治疗均由朱大支付费用及照顾。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王某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因朱二于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实上朱二从此时开始没有履行对母亲王某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亦怠于对母亲送终,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朱二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表示,本案中朱二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自身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且事实上也未对其母亲有所照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有能力赡养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其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的弘扬,人民法院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员工自愿加班受伤,符合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田某在某家具制造公司从事木工,2020年9月加班期间,在公司车间右手被锯片锯伤。2021年7月,田某向该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受到的事故为工伤。家具公司不服,认为并非公司强制加班,系田某自愿加班,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自愿加班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家具制造公司获取了劳动者付出的工作利益。劳动者虽系出于自愿加班,但公司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也未明确制止加班行为,故该劳动者加班的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应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且其受伤亦是因操作出榫机导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因此,该加班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加班的地点属于单位车间的工作场所,受伤的原因系从事工作所致,人社局的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不予撤销。
省高院表示,劳动者出于责任心考量,在单位没有加班制度或者明令加班下,为了完成当日工作或者为第二天工作的预备而自愿进行加班,在此加班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即使未经单位安排,也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救治,及时救治和疗愈工伤,减少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同时也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责任。
司法为民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文身“刺痛”未成年人,服务经营者依法应担责——张某诉某刺青工作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二 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高额彩礼”可酌情返还——阳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三 签订“生死无关”家庭协议逃避赡养义务的,将丧失继承权——朱二诉朱大继承权纠纷案
案例四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网络黑手被判刑——吴某全、吴某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员工自愿加班受伤,符合“三工”要件的应认定为工伤——某家具公司诉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案例六 “考后改分”电话诈骗,诈骗人直接入刑——肖某、邓某诈骗案
案例七 “好意同乘”出事故,善意供乘人可减责——何某诉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 对“失地农民”保障设置地域差别,责令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株洲某组民委员会诉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
案例九 互助组织违法销售保险产品,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肖某诉黄某、广西某农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 变“强制执行”为“协调执行”,16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全部执行到位——46名农民工与刘某劳务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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