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车辆转卖二手车行,一查竟是泡水车,法院判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如今,车辆交易的方式繁多,二手车交易买卖双方处置不当,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当个人变为卖车者,二手车行变为买方时,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浏阳市人民法院今日通报一起典型案件,可资借鉴。
买卖的二手车竟是泡水车
车行老板状告原车主
周女士的丈夫邓先生在追讨一笔工程款未果后,与对方达成以车辆抵押工程款的协议,并于同年5月14日将抵债奔驰小车过户到妻子周女士的名下。周女士在奔驰小车过户后,决定将该车转让,并通过朋友联系上了一家二手车行。
经过多次沟通,周女士与二手车行经营者李先生达成了交易意向,按照约定,周女士将车辆交由李先生进行交易前检测。经过几个小时的车况检查,李先生决定收购该奔驰小车,并与周女士鉴定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当场支付了车款30.4万元,周女士承诺配合李先生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可让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完成交易后不久,李先生突然告知她,表示经过进一步检测,她所转让的奔驰小车被鉴定为泡水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车退款。
“交易既然已经完成,肯定不能轻易取消。”在遭到周女士拒绝后,李先生以故意隐瞒车辆泡水事实,存在恶意欺诈为由,将周女士告上了法院,诉请撤销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由周女士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0余万元。
立案后,法院应原告李先生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奔驰小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可以认定该车内部存在泡水现象,水淹高度约在车辆距地高45cm-49cm之间,但无法有效判定车辆具体泡水时间。
法院:车主未故意隐瞒无过错
车行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李先生发现车辆是泡水车事实,系其伙计将车辆坐垫掀起来发现的,这一检测手段并不需要使用专业的检测工具,而李先生及其伙计具备多年二手车业务经验,在此前长达两个小时的检测过程中并未提出泡水车问题,却在交易完成后突然提出,对其行为存在合理怀疑。
虽然李先生在庭审中将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变更为退回车款并赔偿车款30%的损失,但其诉讼初衷还是通过车辆交易这一客观事实获取车价款三倍的赔偿款。涉案车辆确系泡水车,但该车是周女士抵债而来,对之前的车况并不了解,况且根据鉴定结论,车辆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并未泡水,并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不是完全不能实现。
因此,周女士在买卖合同鉴定和车辆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没有欺诈的故意,而李先生作为二手车业务的经营者,完全具有检测和交易的经验,但其在交易过程中未对车辆检测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不符合常理和二手车交易管理,不能排除其在交易前已知晓车辆系泡水车的可能。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系由李先生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打印的条款内容中并无水泡等内容,保证无水泡的内容系由李先生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处手写载明,且该内容着重于强调无水泡,而未包括通常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的事故车、火灾车,现案涉车辆经鉴定又刚好系水泡车,与李先生在补充条款中载明的内容一致。不能排除李先生在签订案涉《车辆买卖合同》时即已知晓案涉车辆系水泡车的可能。如上述可能属实,则李先生的交易动机值得怀疑。
从合同签订的过程来看,在签订之前已经由车行的工作人员多次看车,李先生对案涉车辆亦已有一定的了解。在签订当日,李先生及其伙计再次仔细查看,对案涉车辆应当具有了更客观、全面、直接的了解和认知。在周女士提出并不是很想当天交付车辆时,李先生坚持要求与周女士在当时签订案涉《车辆买卖合同》以完成交易,其行为亦存在合理怀疑。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第9条“所交易的车辆为二手车,以现状交车交易之后,不退、不换、不保修,合同生效后概不退车”之约定,周女士将车辆交付给李先生后,周女士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无法保证车辆与交付前的状况一致。故法院对原告李先生提出的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周女士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但基于案涉车辆确系水泡车的事实,对于李先生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酌情应由周女士负担,遂判决周女士支付李先生车辆鉴定费用8299元,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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