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女子帮忙抬化粪池致伤残索赔施工方 法院:被帮工人需担责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日常生活中搭把手是常事,但如果帮工者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今日,浏阳法院通报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厕改”施工搭把手 六旬女子受了伤
2020年8月1日,工程承包商张先生与金刚镇金市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厕改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辖区农村厕改工程交由张先生施工。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又将上述工程交由施工队负责人何先生具体负责施工。按照转包合同约定,何先生又雇请劳力到金市村农户家安装整体式玻璃钢三格化粪池。
同年8月17日,何先生与施工人员来到金市村六旬女子李女士家中进行厕改施工,但在安装化粪池玻璃缸过程中,因安装操作有误,导致化粪池玻璃缸灌水后需要重新抬动位置进行安装。
在抬动化粪池时,李女士叫了两个邻居来帮忙,但人手还是不够,她便上前去搭把手。但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在帮忙过程中,李女士突然感到腰背部疼痛难忍倒在了地上。众人见状立即停止了施工,将李女士送往了医院检查,后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近八千元。
出院后,李女士的伤情经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需2000元,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我是出于好心帮工造成了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女士及家人在多次找何先生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先生、张先生等人赔偿因无偿帮工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原告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工人应担责
庭审中,何先生辩称自己并非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也非李女士义务帮工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因此李女士无权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何先生还认为李女士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她已经60岁了,而且原本就存在腰椎间盘突出、骨质疏松等病痛,我们当时也只是要她找邻居帮忙,并未要她亲自帮忙,她突然伸手帮忙只是一瞬间的事情,我们也无法及时拒绝。”何先生说,李女士应该正视自己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体力劳动,自行上前帮忙的行为,属于未对自身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被告张先生在答辩时表示,工程施工由何先生具体负责,事发时自己并不在现场,且何先生并未叫李女士亲自帮忙,所以他和何先生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并非施工的义务主体,其帮工的实际受益主体是作为工程承包方的何先生、张先生。因此李女士因义务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何先生、张先生应对李女士遭受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女士在义务帮工中疏于防范自身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减轻赔偿义务人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何先生、张先生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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