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失误市民退休金损失4万余元,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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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闫静 王玉平)老李已经退休几年了。最近,他意外发现,因为一次失误,单位曾经连续3年半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而且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竟然少缴了,使他本应领取的退休金大幅缩水,并给他造成4万余元的直接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芙蓉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令长沙某公司向老李赔偿基本养老金损失4万余元。

  1989年11月,老李进入长沙某公司工作。2020年7月,老李自该公司退休。

  老李退休后发现,长沙某公司漏缴了其在职期间1995年6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少缴了其199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4月,公司予以补缴,补缴后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计发,之前的仍按原核定标准计发。经测算,新旧标准之间的差额为4万余元。老李遂起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长沙某公司赔偿因为其漏缴、少缴基本养老费导致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中,长沙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未为老李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老李退休时也未补缴,应认定其迟延缴纳的行为与老李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令长沙某公司向老李赔偿基本养老金损失4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长沙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经审理后,按一审判决结果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的缴纳标准,一般情况下,需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部分用人单位有时会少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有时因工作疏忽,还会出现漏缴的情形,致使劳动者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减少。这些均会导致劳动者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降低,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若发现用人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职权催缴。但对补缴、迟缴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超出了该征收机构的职权范围。依照有侵害必有救济的原则,老李的损失应得到救济。

【作者:李广军】 【编辑:张日】
关键词:芙蓉区法院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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