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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罚3万元|“美丽长沙 共建共享”专栏

长沙发布两起生态环境执法涉气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11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切实发挥警示作用,深入督促问题整改。2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两起生态环境执法涉气典型案例,提醒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不断增强环保合规意识。

      进行涂装生产,喷涂车间未按规定密闭

      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专项执法行动,2023年12月2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电力环保智慧监控平台发现,长沙某公司喷涂车间有使用迹象。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正在运行,烤漆喷漆房正门及侧门呈开启状态,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装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今年3月1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醒,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而制定,企业应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

      工地露天喷漆,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今年8月23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新开铺片区某项目工地有一名员工正在露天进行喷漆作业。随后,执法人员对该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油漆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于今年10月28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的主张。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其油漆使用量较少,为临时性作业,持续时间短暂,危害后果相对轻微,且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架管喷涂业务已外包,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规定,今年11月6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企业应增强环保合规意识,加强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全过程密闭、收集,确保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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